金华新闻网3月13日消息(记者 盛游)
临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消保委昨公布2017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希望给消费者提示与启发。记者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剖析。
关键词:购物小票抽奖陷阱
去年3月18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金女士投诉,她与母亲在某商场购买日用品,其中一家饰品柜台举办抽奖活动,声称只要购买18元以上商品,凭购物小票就可参与抽奖。金女士母亲被此活动的宣传所吸引,花20元参加抽奖活动,中得一个一等奖:以一折低价购买标价800元的18k金项链一条。回家后,母女俩感觉不踏实,怀疑上当受骗,要求退货。
婺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抽奖现场显著位置摆放有3个抽奖盒,其中两个抽奖盒内的奖券全部为无中奖标识奖券,另一个抽奖盒内全部为一等奖标识奖券,同时在现场未见有关抽奖的详细信息公示。调查中,经营者承认在其抽奖活动中存在做假情况,且其奖品并非宣称的“18k金”,而是主要材料为铜的镀金项链,目的在于以低价中奖的方式来吸引顾客消费。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当即退还消费者所有购货款并诚恳道歉。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受处罚。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2016年12月25日,消费者陈女士通过手机微信和一个广州客户谈生意时,微信功能忽然出现故障无法再次开启。消费者将手机送到义乌市某品牌手机售后服务部修理,并特意强调手机微信储存有重要个人信息,务必保证信息安全、完好。2017年1月25日,消费者在取回手机时现场查验发现,虽然手机故障已经排除,但微信中的部分重要信息已被经营者丢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消费者遂向义乌市消保委投诉。
义乌市消保委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承认信息丢失系在转储过程中疏忽大意所致,表示已多方努力用各种技术手段仍不能找回所丢失的信息,愿以两个价值2500元的手机作为赔偿。消费者表示所丢失信息非常重要,提出10万元的赔偿要求。经义乌市消保委多次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8万元,并书面承诺如因该丢失信息泄露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不良后果,由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未能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应依法承担责任。
关键词:汽车维修
2017年3月28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金华山分局接到消费者陶某投诉,他2016年年底时发现汽车偶尔无法启动,于2017年2月10日送至4s店金华金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维修人员称是行车电脑故障,需整体更换,更换费用4700元。事后,消费者在其他修理厂检查车况时被告知汽车前次维修只是换了启动继电器,并没有更换行车电脑。消费者以欺诈为由,要求维权。
金华山分局立即对经营者的维修流程、仓库领料等情况开展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承认当时的维修只是更换了启动继电器,并未整体更换行车电脑,同意按维修费用4700元“退一赔三”(共计1.88万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本案中,经营者在只更换启动继电器情况下谎称整体更换行车电脑,是欺诈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案例:
① 2016年11月20日,消费者罗某在市区八一南街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销售部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源在显示已充满情况下续航能力远低于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数据。2017年7月,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电瓶质量确有问题,虽愿意更换电瓶,但不愿记录维修情况以及更改三包起始日。在金华开发区消保委宣讲相关法规后,经营者才在新电瓶上载明维修情况和更换日期,重新计算三包期限。
② 2017年5月,消费者徐女士和程女士在浦江城区莯子高端美妆培训中心分别交了4000元和5000元学费,以学徒形式向店主学习美容技术美妆纹绣,其间发现教学内容与当初的口头承诺不一致,多次要求退款无果。浦江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店仅是一家美甲店铺,但其张贴的广告含有医疗美容项目内容,并以“美容培训技术学校”名义招收学员。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整改,经营者当场退还消费者所交学费。
③ 2017年4月7日,消费者朱先生在永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众泰电动汽车,价值4.6万元。5月31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方向偏离导致单方事故,医院诊断事故导致消费者软组织挫伤。朱先生联系经营者要求对汽车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经营者回复无法做到并坚称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但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过程中调查发现,方向机已经断裂。永康市消保委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而经营者不能为其没有质量问题的主张举证。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车,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等8000元。
④ 2017年4月15日,消费者徐女士在金华某汽车品牌店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价值百万余元。5月23日,当行驶里程约2100公里时,该车出现方向盘打不动、转向系统失灵情况。消费者以新车出现重大故障、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由,要求退车或换车,而经营者则提出先予维修。经金华开发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车并赔偿消费者因贴膜、镀晶等所产生的费用1万余元。
⑤ 消费者杨某于2017年2月13日在磐安一美发店烫发,头皮被烫伤。当天经营者陪同其在磐安县人民医院做简单治疗,后又到金华市的医院看诊,医生表示没有损伤到头皮内层。经营者支付两次看诊的医药费,并赔偿3000元作为接发费用。事后,杨某被烫伤处出现溃烂,先后经宁波市医院、杭州二院诊断,均被告知需做植皮手术,经营者不肯再承担后续植皮治疗费用。经磐安县市场监管局调解,经营者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赔偿费用共计5万元。
⑥ 2017年9月5日,消费者余先生在武义某商场购买了一箱青岛啤酒,但未被告知商场正在开展每购一箱青岛啤酒赠送一瓶1.5升可乐的促销活动。3天后,得知此事的消费者持购货发票到商场要求补赠,却被责怪没有当场索要,并声称赠品已送完。武义县消保委在调解中指出,商家作出承诺就必须兑现,最终消费者得到补赠。
⑦ 2016年12月4日,义乌的消费者高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个东阳某厂生产的充电暖手宝。2017年1月6日晚8时14分,暖手宝充电1分多钟后突然发生爆炸,导致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同程度损坏。消费者向生产厂家反映,厂方人员态度恶劣。东阳市消保委展开调查,建议生产厂家到现场查看、对相关家电损坏情况进行评估。工作人员依据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表示无法举证。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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