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通江县2017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18〕156号
3.批准时间:2018年2月12日
4.批准用途:乡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概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17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主要涉及诺江镇高明村2、3、10组集体土地,面积共计16.7754公顷(地类见附表)。
四、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1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诺江镇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5等,其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240元/亩。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01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二)安置人数及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应转为城市居民人口195名。征地批准后全部登记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办理要求
(一)自本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在被征土地上抢搭、抢建和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予补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关工商、税务登记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县国土资源局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举报、查询电话:7230373)。
特此公告。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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