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2.2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与通报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处置措施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
    6应急保障
    6.1应急机制保障
    6.2信息保障
    6.3医疗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技术保障
    6.6物资经费保障
    6.7社会动员
    6.8预案管理
    6.9应急演练
    6.10宣教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1.5事故处置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市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品安全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外侨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民宗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东营海关等部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2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处置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工作;强化技术检验检测预警、哨点医院监测预警和网格化监管预警;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有关风险信息及时通报市食品安全办、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与通报
    3.2.1信息报告要求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2报告主体与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疑似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或举报。
    (6)县级以上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发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
    3.2.3报告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续报应当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估。
    3.3事故评估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我市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按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处置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开展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4.2.2 ⅲ级响应措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尽快发布权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幼托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一是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二是事发现场、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事发地县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及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6.2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市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3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医疗专家及其他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应急队伍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6.5技术保障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食品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检验检测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开辟应急检验检测绿色通道,优化检验检测流程。
    6.6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7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6.8预案管理
    县级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预案。
    6.9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协同处置能力。
    6.10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2〕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
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事件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责任调查;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和教育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督促、指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市科技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发提供支撑,与有关部门协同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运力和水路运输保障。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及初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市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及初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及初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水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提供相关评估结论。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级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对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市外侨办:负责涉外或涉及港、澳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外事政策指导。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街道办事处对流动商贩疏导点的划定和占道经营管理;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经营行为开展调查。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民宗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市畜牧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及初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畜禽及其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东营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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