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街不走斑马线致人死亡 行人被判刑

行人在马路中间的一个转身,竟引发一起意想不到的车祸,致使一名骑行电动车的女子不幸身亡。昨天,记者从海安县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行人缪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7年9月14日早上7时许,58岁的男子缪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在海安县角斜中心商场门口,准备由南向北步行过马路,乘坐停在马路北边朋友的汽车去海安县城。步行至马路中间时,缪某某突然想起电动自行车的钥匙忘了拔,于是转身准备回去拔钥匙。刚一转身,右胳膊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恰巧经过该地段由西向东行驶的六旬女子陈某某发生碰擦,致陈某某跌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海安县公安局在事故发生后认定,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横过道路未从人行横道通过,突然折返后引发事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案的缪某某虽然是行人,但也是交通行为的主体之一,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以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日起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方指控,认定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张亮 通讯员赵晓倩 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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