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非法集资案件奖励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1、文件制定的背景。
2016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文件中重点任务板块要求“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由于我市尚未出台正式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一些涉及举报奖励的工作不便开展。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市针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事项拟出台奖励办法,进一步健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
2、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解决非法集资不易发现、隐蔽性强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提升群众风险防范和预警意识。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金融办结合省和有关市出台的文件进行了细致研究。文件起草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监分局等5部门的意见,上述5部门均无意见。经过市金融办集体讨论研究,计划出台《济宁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四、主要内容
《济宁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共分六章25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说明《办法》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限定举报奖励符合的条件、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三个等级的举报奖励级别。第三章奖励程序,规定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初审复审的工作流程,明确了领取奖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时限性要求。第四章奖励资金,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第五章监督及管理,规定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的职责、责任,规定举报人违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应出台实施细则及配套工作程序,报送上季度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以及本《办法》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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