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个男子想用“手机炸弹”炸死债主,实现“人死债亡”,没想到,炸弹引爆时却误将他人炸死。近日,随着二审终审判决,研制、引爆“手机炸弹”的三名男子被绳之以法。
2016年6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鄌郚镇鄌郚南村一辆黑色越野车发生爆炸,车内女子刘某某被当场炸死,男子刘某臣被炸伤,损坏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这起爆炸案是由一种特殊的爆炸装置——“手机炸弹”引爆。后警方将实施爆炸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经查:1985年出生的刘文科患有小儿麻痹,中专毕业后,刘文科先是开了一家电子维修店铺,后与潘立、王继清一起投资开发楼盘,他们先后从陈某某处高息借款数百万元。看他们无力还钱,陈某某多次带人索要借款,并进行言语威胁。刘文科等人认为只要杀死陈某某,他们就可以免除债务了。他们决定制作“手机炸弹”。2016年6月14日,刘文科以借车使用为借口,将陈某某的越野车借了出来,将其制作的爆炸装置放在驾驶座下。
作案当天,刘文科开着自己的车跟随陈某某的黑色越野车,快要引爆时才离开。可是,就在刘文科没有跟踪的这3分钟里,陈某某下了车。他让女友刘某某拉着另一名男子刘某臣先去办理其他业务。这时,悲惨的一幕发生了。
2017年4月2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文科犯爆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潘立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王继清犯爆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被告人刘杉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杨杨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被告人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孙安清 本报通讯员 马瑛杰 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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