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转手出售,总数超过82万余条。新京报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京一名机关干部刘某因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非法获取身份证和电话号码等出售
南京中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4月起,刘某在南京某机关单位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应严某的要求,非法获取了一些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信息在内的企业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严某、郭某。
经统计,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刘某向严某出售、提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70余万条,2011年11月至2016年7月,刘某向郭某提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12余万条。此外,刘某还从郭某手中拿到更多信息,再倒卖给别人。
法院还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郭某以每年15000元的价格,向南京某网络公司购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用于拨打电话推销业务,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刘某。刘某又将上述信息出售给严某。经统计,郭某非法获取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26169条,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9732条,严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382条。
法院: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影响恶劣
庭审中,刘某辩称,企业信息不等于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企业登记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再具有个人属性,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认为,刘某非法获取、出售的信息中的个人姓名与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能够单独或者彼此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其非法获取、提供、出售相关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泄露82万余条公民信息,属于情形特别严重。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刘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致使海量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9万元。(记者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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