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规划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旅游规划管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市场,提高旅游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旅游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确保我市旅游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旅游规划通则》《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山西省旅游条例》和《山西省旅游规划编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
  (一)明确规划范围和主体。
  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突出地方特色、文化特征,发展全域旅游。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适应,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规划相协调。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编制。
  2.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3.景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编制景区规划,并服从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对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旅游要素配套与旅游设施建设等进行具体安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规划环节。
  1.立项。各县区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点)规划在正式启动规划编制项目前,需向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跨区域规划的编制由委托方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其他规划可以由委托方自行审核。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时委托方应提供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编制的必要性、拟聘请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规划编制经费预算、计划完成编制时间等。经审核,同意立项后,方可正式启动规划编制。
  2.编制。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旅游规划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服务单位承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各类规划编制内容、编制程序均按照《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和《山西省旅游规划编制规范》(db14/t595—2011)相关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规划编制程序和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安排组织评审。
  二、依法审批规划
  (一)加强成果中期论证。委托方组织对规划初稿征求意见,进行中期论证。征求意见对象包括旅游主管部门代表、委托方代表、旅游专家、相关专家、当地居民和相关部门代表等。
  (二)按程序提交评审。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按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评审稿,按程序提交评审。各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点)规划评审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评审。跨区域旅游规划由委托方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组织评审,其他规划由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三)规范评审环节。评审组由评审会组织方邀请省内外旅游及相关专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委托方应在评审会召开前五日将评审稿送达评审组成员。评审组织方应组织评审组成员进行评审前实地考察。评审组成员在阅读评审稿及进行实地考察后组织评审会。评审组成员讨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三次评审未通过则终止该规划项目。评审意见形成文字稿,经评审组长签字生效。
  (四)规划审批。规划编制服务单位按照评审修改意见完善评审稿,形成送审稿。市县级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旅游公共服务等旅游专项规划以及重点旅游区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请同级政府批复实施,并由同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跨行政区域旅游专项规划,应征求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意见,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严格实施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并组织对旅游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旅游区规划由开发建设方自觉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负责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擅自变更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或者景区规划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开发者、建设者、经营者未按照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或者景区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在景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或者在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妨碍或者损害旅游景观整体效果设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成立规划监督领导组。市县两级政府要分别成立旅游规划监督工作领导组,加强对旅游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领导组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旅发委主任任副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各县市区领导组参照执行。
  (二)组建旅游规划义务监督员队伍。在市内外遴选有专业素养,对参与全市旅游业发展热情度高的业内外人士,组建旅游规划监督组,参与全市旅游规划的编制、评审、实施、监督工作,特别是对无规划随意开发、有规划不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监督旅游资源开发的氛围。
  (三)加强部门联动。市县两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需要。市县两级发改、交通、水利、环保、通信等部门在编制其他产业规划、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协调旅游功能,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规划和建设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六、创新工作机制
  (一)建立旅游规划监督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面向全社会公布旅游规划管理相关工作信息。及时公布经评审过的旅游规划文本,以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规划实施方按照规划执行。接受全社会对于景区乱开发建设的举报以及对我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和建议,对属实的举报和合理的意见建议,由规划监督领导组办公室收集整理后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处理,形成人人参与旅游规划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巡查制度。规划监督领导组抽调相关部门和旅游专家成立巡查组,不定期抽查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情况,督查景区开发建设过程中是否违反环保、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违反经批准的全市、全县的旅游发展规划内容,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关线索后,应及时报告规划监督领导组办公室。建立巡查台账,对每一次巡查的时间、参与人员、地点、发现问题都有记录。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合理化建议要及时以信息的形式报规划监督领导组办公室。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划监督领导组定期召开联席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规划监督领导组办公室提出联席会工作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并组织召开会议。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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