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晚报讯(通讯员李蓉)两人为帮朋友“报仇”,将他人砍伤,日前,宣恩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他人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姚某某、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5月,因付某与刘某吃夜宵时发生争执,付某邀约姚某某、姜某、向某某等人对刘某进行殴打,付某将刘某砍伤。
同年6月7日晚,付某听说刘某找其讨要医药费,便邀约向某某、姚某某等10余人,乘两辆轿车,携付某事先准备的10余把砍刀在宣恩县城寻找刘某。付某打电话约刘某在宣恩县珠山镇贡水桥等候。付某、向某某、姚某某等10余人到达贡水桥后,持砍刀与手持尖刀的刘某互砍,致刘某全身多处受伤,刘某某和姜某受伤。
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向某某分别于5月26日、7月11日先后到宣恩县公安局珠山派出所投案。在付某等人已经全部赔偿损失后,二人分别给被害人刘某补偿2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向某某接受付某邀约,与其他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向某某接受邀约,积极参与,但二被告人并非致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向某某在网上追逃期间,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和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作供认,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均适用减轻处罚,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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