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地质灾害点搬迁 2020年底前搬迁超9000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地质灾害点搬迁工作,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加快建设农村宜居环境,近日我市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点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增加专项资金补助、落实配套资金补助、规费(基金)减免、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加强跟踪督促等五大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全市现有380处地灾点、1926处高陡边坡点的受威胁户8552户,除2018年已下达搬迁任务260户外,尚需实施搬迁总户数约600户,计划于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搬迁。
特定对象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我市将在省政府给予每个搬迁户补助1万元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个地质灾害搬迁户补助5000元,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给予每个地质灾害搬迁户补助1万元。对于旧宅拆除并复垦的地质灾害搬迁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再给予每个搬迁户不少于3万元配套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同时,由市卫计委对农村双女户及独生女户安居工程每户补助3000元;市民宗局对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600元。对于住房灾后重建的补助,我市将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
对搬迁户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凭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对象证明,可免收土地、房屋登记费。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契税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
安置区最高可获100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意见》规定,我市集中安置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建设经费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筹措解决。对50户以上(含50户)规模的集中安置区,市财政将按照平均每个安置区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25户以上50户以下规模的集中安置区,市财政根据安置户数,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集中安置区所在乡(镇)、村统筹使用。
同时,交通运输部门应把集中安置区外的道路优先纳入地方农村道路建设规划。水利部门应将集中安置区通水优先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给予补助。电力部门应按最优惠政策支持集中安置区内住宅和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等公益建筑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应对集中安置区广电网络建设予以支持。规划、建设部门应对地质灾害搬迁集中安置点的选址、规划给予指导和支持,对安置点的工程建设加强管理和服务。
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组织各地精准核对搬迁任务,逐户校对、建档立卡,梳理明确三年搬迁任务数,并牵头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加强地灾点搬迁进度督查,指导各地全面落实防治措施,不断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对照任务清单,制定地灾搬迁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攻坚,强化对辖区内任务落实的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地灾点搬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和搬迁后的旧房拆除工作,持续强化防灾意识,提升各级业务技能水平及应急转移能力,切实做好防灾方案、预案,群众转移预案,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本报记者蔡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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