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徐梓胜)消费了却不能拿到发票,市民范先生觉得自己的手机通讯供应商不提供服务的做法太不合理,投诉后消委会帮他维权。
事件经过
“现在公司规定不提供这项服务,打不出发票,自己回去想办法”。2017年6月22日,井研县研城镇市民范先生到某通信公司井研分公司营业部,去打印上月手机电话清单和电话费发票,却被告知现在不提供打印电话清单和发票的服务项目了,然后发一个网址给范先生,让他回去自己查和打印。
范先生回家后左思右想,觉得自己作为该公司的老客户,要求提供通话清单和消费发票被正当要求,自己在网上查不来,家里也没有打印机,以后每月的电话消费情况都不知晓,觉得移动公司这种不提供服务的做法太不合理了,遂投诉到井研县消委会,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井研县消委会接此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井研分公司营业部核实,问询业务人员,现在是不是已不提供纸质电话清单和电话费发票,营业人员回答说:只提供网址,自己回去查。证实范先生投诉情况属实。遂后即通知该公司井研分公司负责人,前来井研县消委办公室接受调查,该负责人说是执行总公司的规定:让消费者在网上查询自己的电话费消费情况,不再为消费者提供纸质电话清单和发票。据此情况,消委会工作人员严肃明确的告知该公司负责人: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经营者必须的义务,这是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严重侵害消费权益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公司理应为范先生打印电话清单和发票,并从此后为所有客户无条件提供此项服务。
案例评析
本案中,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该通信公司井研分公司营业部,不提供打印移动电话清单和发票而引发的纠纷,该公司井研分公司营业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规定如此明确,移动公司却如法盲,美其名公司总部规定,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是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也是违反新《消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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