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0345号)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15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东莞市虎门罗昭梧蔬菜店经营的“韭菜”产品
东莞市虎门罗昭梧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dsc18111100970,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18年4月27日)产品;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小,主动对产品进行召回,暂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给予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03052931号。
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是包装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腐霉利项目不合格是供应商问题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函告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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