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微信里流传着一段视频,称是荷塘区601社区内有一名年轻男子,因为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输了钱选择轻生事情是否真的如此?
从爆料市民提供的手机视频来看事发现场为一处主干道,轻生的年轻人上身赤裸地吊在一棵树上,民警在四周拉起了警戒线,并准备梯子救援。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名年轻人被解救下来时已经没了生命体征,殡仪馆的工作人员随后将其运走。
另外发布者对这段视频还进行了后期制作,加上了字幕,上面写明该事件发生地位于湖南株洲601生活区,男子轻生的大致原因是花了5万块钱单买地下六合彩63期49号,结果没买中。视频的末尾,发布者还告诫大家不要参与赌博。
但是记者走访601社区的多个小区,不少居民表示,他们也已经看到过这个视频,当时他们也很震惊,对视频的真实性进行了求证,结果社区里没人听说过这件事。而他们通过对比视频中的建筑物以及警车外观,基本可以断定事情发生地不在601。
与此同时,也有社区居民收到了这个视频的另外一个版本:发生地在广西柳州。
该视频在601社区之间迅速扩散之后,负责管理该辖区的荷塘公安分局茨菇塘派出非常重视,立即安排多路民警进社区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视频中所说的事情系谣言。
上网搜索发现,今年6月初的时候,这个视频就曾在广西柳州的网友之间传播,但经过证实,视频中的这件事是今年5月29号发生浙江温岭的一起自杀事件。
这是一起简单的造谣事件,通过一点拙劣的加工就达到了吸引人眼球的目的,由此可见在我国造谣是多么的容易,是多么的猖獗。那么为何网络谣传屡禁不止呢?
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屡禁不止,无外乎两类原因,一是“违法风险低”,就是说违法了很难被发现;二是“违法成本低”,就是说违法带来的惩罚低于违法带来的收益。
回到“网络谣言”的话题上,“造谣”的违法风险相对较高,普通网民上网做的一切事情都有痕迹,只要网警想抓,很容易抓到。所以问题集中在造谣的“违法成本”上,我们先看看“造谣”最严重的的后果:“刑九”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几个字,这几个字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刑法》这玩意儿虽然罚得重,但它也特别注重违法行为的“后果”。意思就是“你造成了大危害,就对你上大刑;造成小危害,就对你上小刑;没有造成危害,就不用对你上刑”。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造谣者的获益,造谣对他到底有什么好处呢?一般有这么几类:
一是愚弄大众,寻求社会存在感。有些追求恶趣味的无聊网民,编造一些很容易被认同的消息,被网友们广泛传播,以此获得存在感。他们并不是想出名,也不需要获得流量收入,他们就是看着大众被他们愚弄了觉得很开心。这就跟以前熊孩子跑到自行车棚把一排自行车的气门挨个给拔了一样。这类谣言有时能引起大众的恐慌,就满足了入刑的条件。但大多数时候并不会。谣传荷塘区601一男子因赌博自杀就属于这类。
二是吸引关注,搞广告营销。这类谣言不会以纯文字的方式传播,一般都是由微信公众平台来发布,它们用极具吸引力的标题,加上各种夸张的、匪夷所思的图文来博眼球,引诱用户关注,从而进行广告营销。当一个公众号有数万粉丝时,它发一则头条广告就能收入上千元。
三是自我炒作,想当网红。这类造谣者使用个人微博、以个人名义发布一些令人惊奇的消息,跟第一类躲在幕后笑看红尘的不同,他的主要目的不是愚弄大众,而是要让大家知道他。要说他这么做能造成什么社会危害?那倒不至于。
四是诽谤,恶性竞争。“某品牌的粉丝是塑料做的,某牌子的食用油是转基因的,某牌子的啤酒是日本企业……”等等。2013年“两高”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对于网络世界来说,一则消息被转发500次这简直不要太简单,所以后来诽谤类的谣言确实越来越少了。事实证明,要抓你很容易,就看人家想不想抓。
五是散布负能量,制造敌对情绪。曲解中国的政策,编造和理想化西方国家的价值取向,夸大中国和西方的差距……这些事儿一般都是境外的专门机构干的。目的就是告诉你祖国亏欠你太多,让你坚定的相信在西方国家,国家不仅管你吃、管你住,还负责把饭一口一口的喂到你嘴里。很遗憾的是,这种消息只是在缓慢的进行文化渗透,并没有直接煽动读者做更出格的事儿,暂时也没有引起百姓恐慌,所以尚未构成犯罪行为。
所以,从以上五种造谣的目的来看,能被抓起来的主要是第一类和第四类,它们有可能造成《刑法》中所说的“严重后果”,所以这类谣言相对较少,而且一旦爆发的比较厉害,始作俑者基本上都刑拘了。
目前广为流传的谣言主要是另外三类,就是一些不痛不痒的谣言,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炒作的、营销的)你信了也没什么坏处,无非就是徒增烦恼,比如“反复烧开的水不能喝”“茄子和蘑菇不能一起吃”“建筑物的八楼是扬灰层”等等,虽然他骗了你,但你就照着他说的做也不吃亏。所以他们没有受到《刑法》惩罚的必要,封他的号,让他闭嘴就可以了。
最最最头疼,也是最恶心、最无耻的,就是第五类——编造一些虚幻的东西对你进行文化渗透,让你以为我们国家什么都不如西方国家。但你一时半会儿又不会采取什么行动危害国家、危害社会。所以《刑法》认为,这类谣言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于是,这类谣言也就一直流传到现在。
总结一下:现在我们看到的流传甚广的谣言,都是些不痛不痒的,没有什么社会危害的谣言,造谣者能通过这些谣言达到他的目的(炒作、营销),但却“罪不至被抓进去”。于是有了“屡禁不止”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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