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就要结束了,你休年假了吗?如果你在整个年度内都没来得及休年假,也不用遗憾。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依照相关政策,如果职工当年度的年假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我国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方法为:日工资收入=当年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261天(全年计薪天数);应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未休假天数×300%(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过,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市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若职工遇到确因工作需要年假应休未休,且单位拒不支付应付待遇的情况,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市也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了规定。根据今年4月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通知要求,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此外,根据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分别为5天、10天、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几种情况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主要包括,(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记者 纪枫波 通讯员 汤国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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