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440元,增幅8.43%


记者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获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本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440元,增幅8.43%,其他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随之同步提高。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市在2004年首次按照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于2010年起将这一标准上调至80%。随着我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从最初的每月310元提高到现在的1440元,增长了364.52%。
  按照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对此,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醒失业人员,每月务必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经办机构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履行签到手续,凭社会保障卡领取失业保险金。市(区)规定的签到时间为每月的6~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往后顺延)。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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