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家庭纠纷竟带出私藏枪支,男子获刑1年6个月!


绵阳新闻网讯 男子喜欢打猎,竟在家中私藏枪支,没想到却因家庭纠纷,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手拔萝卜带出泥”。日前,记者从江油市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刘某生于1967年,江油市太平镇德胜村农民,早年离异。2006年11月,曾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刑满释放后,与黄某同居生活,未再生育子女。但近几年两人感情出现波动,经常因鸡毛蒜皮琐事发生纠纷。
2017年11月7日上午,黄某与前夫生育的女儿陈某闻讯其母遭到继父刘某的“欺负”,便怒气冲冲赶来向刘某“兴师问罪”。当天中午时分,陈某与刘某矛盾升级,争吵演变为抓扯。陈某感觉自己吃了亏,便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来,将刘某和陈某带回所进行调查。陈某忿忿不平,向民警举报继父“家中藏有枪”。派出所负责人大吃一惊,立即派遣警力由当事人陈某带路,重返刘某家中进行依法搜查……民警对刘某家进行全面搜查。共查获火药枪一支、金属钢管三支、铅弹704克、自制弹药2712克、钢弹20颗、自制弹药220颗、其他狩猎枪4支。后经鉴定,疑似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据刘某供述,那支火药枪系他几年前在江油市涪江二桥宠物市场向不明身份的人员购买,他曾使用火药枪在三岔河河边打过野鸡,后来没有再使用。
2017年12月28日,刘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江油市警方依法处以取保候审。今年3月5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而后,江油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刘某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随案移送的火药枪一支、金属钢管三支、其他狩猎枪4支及铅弹、自制弹药、钢弹等予以没收。
刘某接到判决书后,没有提起上诉。(兰有斌 绵阳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陈元松)
编辑:蒋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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