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局(处、室、部),直属各单位,各派驻机构,各入园企业:
现将《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6日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
“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故防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聚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台州”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扎实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时间
2017 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
三、整治范围
台州湾集聚区东部新区同一厂区内经出租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
四、整治标准
(一)厂房出租严格遵守以下“十个不准”:
1. 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的厂房;
2. 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合法手续且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厂房;
3. 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4.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5.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6.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7.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8.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9.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企业;
10.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二)出租厂房要符合下列“五个必须”:
1. 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 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4. 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 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五、职责分工
(一)集聚区经发局牵头负责“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定期通报等工作。负责处置“厂中厂”中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的企业及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集聚区经发局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推进“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责处置“厂中厂”中涉及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三)市公安局集聚区公安分局负责处置推进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社会治安事件。
(四)市国土资源局集聚区分局负责处置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
(五)市环保局集聚区分局负责处置“厂中厂”中涉及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六)集聚区建设局负责核实施工许可的办理情况,依法处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厂房。
(七)市规划局集聚区分局负责核实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情况。
(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聚区分局负责处置未依法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的厂房。
(九)市市场监管局集聚区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厂中厂”中存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市质监局集聚区分局负责查处“厂中厂”中存在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十一)集聚区国税局、地税局服务中心负责查处“厂中厂”企业中存在的偷税、漏税行为。
(十二)台州直属供电局滨海供电所负责根据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通知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的“厂中厂”企业停止供电。
(十三)市消防支队开发区消防大队负责处置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出租厂房,依法查处“厂中厂”中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工作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2017年10月23日至11月10日)。
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立即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制发工作文件,部署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对本辖区内“厂中厂”情况开展全面的排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整治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在全面掌握“厂中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分类施策、全面整治;对情况严重的片区、厂区要进行挂牌整治。同时,要对整治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每个隐患整治到位。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月16日至1月31日)。各单位对“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提取工作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防堵安全生产监管漏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补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单位也要相应地成立工作小组,并建立工作专班,抽调相关部门力量,集中办公,统筹抓好部署、推进、跟踪、检查等各阶段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各部门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企业及员工充分认识“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对工作推进过程中涌现的好方法、好经验、好典型,要大力宣传推广;对态度消极、拒不整改或者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或个人,要予以曝光。
(三)明确工作职责。“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同时,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持续推进专项整治。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推动工作落实,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未达到“五个必须”条件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监督整改到位一起;对整改不力、整治无效的,要坚决关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十个不准”情况的,一律关停,依法处理。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实行“双追究”,依法追究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强化督导考核。要将“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单位工作小组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加强信息报送。全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行每周一报制度,请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林文仁,联系电话(兼传真):88909658,邮箱:76311856@qq.com。
附件1
台州湾集聚区东部新区“厂中厂”安全生产
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金永定 台州湾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应良忠 台州湾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
汪维柏 台州湾集聚区党工委委员
卢茂良 台州湾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
林福江 台州湾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
包从家 台州湾集聚区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郑建军 台州湾集聚区经发局局长
章建伟 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局长
吴开军 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副局长
严金丹 市规划分局集聚区分局副局长
张桂富 市国土资源局集聚区分局局长
王慧米 市环境保护局集聚区分局局长
石云刚 市市场监管局集聚区分局局长
金剑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集聚区分局局长
殷作勇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聚区分局副局长
徐 海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陈仁强 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阮恩明 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陈 超 台州直属供电局滨海供电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安监办),郑建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孔凡家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集聚区“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检查表
出租单位(业主):
承租单位: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是否符合要求
1
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的厂房。
□是 □否
2
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合法手续且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厂房。
□是 □否
3
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是 □否
4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是 □否
5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是 □否
6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 耗能企业。
□是 □否
7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是 □否
8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是 □否
9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企业。
□是 □否
10
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是 □否
11
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是 □否
12
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是 □否
13
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是 □否
14
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是 □否
15
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是 □否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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