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确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从河北省教育厅获悉,为加快我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障公办普通高中运转经费稳定来源,推动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经河北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城市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分、在县镇办学的市属高中)每生每年1000元,县镇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分)每生每年800元。
通知明确,这一标准将于2019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其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该标准为财政部门拨付公用经费的最低标准,已达到或高于省定标准的市、县(市、区)应继续执行,不得降低,且不含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事业收入以及其他专项
项目经费。
通知规定,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预算。行业、企业办学校的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举办者统筹落实。以后年度,省级将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鼓励各地依据自身财力、学校运行成本等,逐步提高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教学业务和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办公、印刷、水电、取暖、差旅、邮电、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校舍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严禁用于学校基本建设、人员经费、
捐赠和偿还债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承担的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切实承担公办普通高中的办学主体责任,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安排公办普通高中新建或改扩建资金,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为加强经费管理,普通高中学费等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地不得将学校的事业收入用于抵顶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此外,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加强对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的监督检查,对公用经费落实不到位,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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