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长治市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我省4起因打开废弃井口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人员窒息导致14人死亡的事故教训,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8〕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方案要求,对各类废弃矿井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台账,确保不遗不漏;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实施关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关严关实;建立废弃矿井监管长效机制,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通过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稳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保障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组织全面排查。对历史上由于地下开采形成的废弃古井口、历年来在全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或因安全生产等因素政策性关闭矿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取缔的矿井(坑、硐)等各类废弃井口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和准确掌握各类废弃矿井的数量、位置、范围、关闭原因、关闭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二)开展专项整治。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废弃矿井整治规划,明确“路线图”“时间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所有废弃矿井严格按照关闭标准进行整治关闭,通过采取高标准关闭、工程治理、划定隐患区和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等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废弃矿井动态监管系统,建立健全废弃矿井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将所有废弃矿井纳入监管范围,实行“清单化、网格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动态监管。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长治市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王 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 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勇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张保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郝十周 市财政局调研员
张文清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郭联宏 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李泽林 市煤炭局副局长
蔡茂兴 市安监局副局长
胡慧松 市煤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文清担任。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8年4月1日开始至7月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4月1日-4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及相关保障工作,全面部署启动专项整治。
(二)排查整治阶段(4月21日-5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各类废弃矿井开展全面排查,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要逐村、逐沟、逐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防止出现盲区和盲点,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对历年来掌握的废弃矿井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遗漏。对排查摸底掌握的废弃矿井,分类整理,列出清单,逐个建立台账。
根据废弃矿井关闭情况,针对性分类制定整治关闭方案,区分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有序推进整治关闭。对关闭不严不实、不达标的废弃矿井要依法重新组织高标准关闭;对合法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矿井或遗弃井口要依法组织关闭;对非法采矿矿井(坑、硐)要炸毁填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建立废弃矿井治理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成熟的废弃矿井治理技术,强化治理效果,确保工程质量。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7月1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组织不得力、措施不到位、排查不认真、关闭不达标,工作明显滞后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期间出现因打开废弃井口非法盗采资源引发人员伤亡事件的县(市、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整治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措施要求,精心部署安排,加强督查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从严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亲自上阵,狠抓落实。要“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下大力气彻底整治废弃矿井,切实加强对废弃矿井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废弃矿井专项整治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各项工作。
(二)严格关闭标准,坚决关闭取缔。专项整治中,对各类废弃矿井严格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关闭:
1.炸毁填实井口。对废弃立(竖)井口要有效毁闭填实;对斜井、平硐要在入井口不少于30米处进行炸毁。
2.拆除设施设备。拆除废弃井口相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生活设施设备(为避免安全事故,不得拆除废弃井口内的任何设备),切断供水、供电、通讯等管(线)路。
3.遣散从业人员。解除劳务合同,妥善遣散废弃关闭矿井的非法务工人员。
4.收缴火工品。统一收缴清理雷管、炸药等各类火工品。
5.恢复地表地貌。平整井口场地,对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的废弃关闭矿井要进行复垦复绿。
6.树立警示标志。在废弃矿井重点区域和明显部位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关闭单位、关闭时间、关闭原因等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废弃矿井进行整治关闭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填写“关闭废弃矿井报告单”(附件1),报告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同时,废弃矿井关闭情况要在省、市、县三级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中关闭废弃矿井名称、编号位置、关闭原因、关闭时间等相关情况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废弃矿井相对应。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动态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发现制止、关闭整治、移交问责等相关制度机制;加强专项整治成果的汇集应用,对排查出的各类废弃矿井,要在分类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的基础上,逐矿逐井逐坑上图标清准确位置,实现主要数据全部入库管理,配合建立全市废弃矿井动态监管系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废弃矿井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厘清县、乡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持证矿山企业的职责义务,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使每个废弃矿井都纳入监管范围。要特别注重源头治理和前端管控,建立、完善和落实日常巡查机制,各乡镇(街办)对一般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巡查,对重点区域每月不少于2次;各县(市、区)对一般区域每两月不少于1次巡查,对重点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明查暗访,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推动工作关口前移、监管重心下移,构建“清单化、网格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废弃矿井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形成强大的监督氛围,凝聚全社会共识,全面构建废弃矿井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为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工作动态,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各县(市、区)要于4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领导组名单、实施方案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5月15日前,将“全市废弃矿井清单”(附件2)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6月1日前,将废弃矿井整治关闭汇总情况、检查验收情况及全面工作总结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孟建中 贾雁军
联系电话:2023554
电子邮箱:ksjcgz@163.com
附件:1.关闭废弃矿井报告单
2.全市废弃矿井清单
3.全市废弃矿井整治关闭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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