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干亲家"出借4万元,碍于情面未写借条起诉难


绵阳新闻网讯 生活中经常遇到亲朋好友借钱,但碍于情面通常又不会严格履行借款手续,这往往给后期债务处理埋下隐患。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亲友间的借贷纠纷,最终法院支持了出借人的诉求。
“干亲家”欠赌债借钱 碍于情面未打借条
游仙区居民张鹏(化名)和李旦(化名)是多年好友,二人还互为“干亲家”,是彼此小孩的干爹,关系十分不错。
2014年9月,李旦找到张鹏,称在外欠了赌债,希望张鹏可以借4万元帮忙救急。为帮助李旦,张鹏从他人处借得4万元交给李旦,双方口头约定了2分的利息,到时归还,出于对李旦的信任,张鹏未要求李旦打借条,也未明确归还时间。
转眼3年过去了,李旦却一直未还款,由于这笔钱是张鹏从他人处借来,被夹在中间,张鹏烦心不已。张鹏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催李旦还款,但一直没有下文。
万般无奈,张鹏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旦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
“干亲家”承认借钱但没钱还 法院审查微信等记录做转款凭证日前,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开庭时张鹏及代理律师到场参加庭审,李旦未到庭,只是电话向法院答辩称,自己承认借款,但表示目前没钱,希望法庭可以给予宽限期。
虽然李旦在电话里向法院口头承认了借款事实,但鉴于其未到达庭审现场,张鹏又无法出具借款应有的借据及转款凭证,法庭为了确保查清事实真相,着重审查了张鹏提供的微信、短信、录音光碟等证据资料,作为缺少的借据及转款凭证的补充。
法院:应还款和支付利息 但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案件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张鹏)、被告(李旦)双方虽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债权凭证,但原告举出了催收短信、微信及原、被告之间的通话记录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被告李旦应当按照口头约定向原告张鹏偿还借款40000元。
关于资金利息方面法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原告主张从借款之日2014年9月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主张利息,于法无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30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鹏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律师建议:口头协议受法律保护 但需主张方证明协议内容针对此次案件,记者采访到律师刘吉熙,刘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与书面协议形式相对应,顾名思义,口头协议不要求协议各方就协议内容形成书面文本,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各协议人均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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