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防雷审批管理的通知

废止时间:2017年8月17日 
废止依据: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气函〔2017〕26号)
各区、县(市)气象局、建设局、规划局:
防雷安全工作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市是雷电灾害高发地区,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引发火灾、停电停产、网络瘫痪、信息中断等事故频繁发生,一些地方还由于雷电灾害引发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了建设“平安浙江”考核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们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评审条件》(浙平安〔2009〕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源头管理,落实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市气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共同研究,现对建设工程防雷审批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
由各级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气象主管机构须派员参加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
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各级城建档案馆应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文件和检测报告纳入建设档案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
防雷减灾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防雷安全工作要求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将防雷审批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必备程序,是贯彻落实“平安浙江”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防雷工程技术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防雷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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