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古镇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经信局反映。
古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古镇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古镇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企专项资金)是指经镇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古镇镇科技三项经费年度预算管理与支出,专门用于促进我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高企专项资金由镇经信局负责管理和统筹,资金的使用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数额安排等必须呈报镇政府批准。
第三条 高企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镇经信局)的职责:
1.每年度向镇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及分项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年度决算;
2.负责提出补助经费建议,跟踪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3.负责组织开展高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企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在古镇镇注册,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上级政府正式批文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2017年12月31日前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并根据镇供给高企企业专用学位数量,按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择优安排镇内中小学学位。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并根据镇供给高企企业专用学位数量,按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择优安排镇内中小学学位。
第六条 镇经信局依据当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正式批文或证书等资料,拟定补助名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期(7个工作日)届满后,报镇政府审批,批准后由镇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如因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文件滞后等原因,企业不能提供正式批文或证书,可以提请镇经信局专责人员通过有关官网或市科技局等途径证实;证实后补助照常拨付。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古镇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古府办〔2015〕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镇经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相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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