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燃放禁令”顶风而上,菏泽城区昨日14人因烟花爆竹被拘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冯 锴) 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城区自1月1日至3月15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然而,还是有人不以为然。1月28日,14人因在菏泽城区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被拘留。
   昨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了解到,从1月27日开始,该局在辖区禁放区域进行全覆盖查禁行动,对辖区175家小区及单位发放告知书,发现有要办喜事的居民,上门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不过,迎亲车队中,仍有部分人员无视禁令。1月28日6时许,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市牡丹路与双河路交叉口时,发现一迎亲车队内不时有燃放的小挂鞭炮从车内扔出,遂将该车拦下。经查,燃放鞭炮的为李某,被行政拘留五日。
   无独有偶,民警巡逻至市黄河路与牡丹路交叉口时,发现刘某同样是跟随迎亲车队燃放小鞭炮,他也被行政拘留五日。据介绍,当天的行动中,共有14人因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被拘留。
   警方介绍,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3月15日,在我市城区,即菏泽市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对违反《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禁放规定或者在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防碍社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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