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公布施行
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可享财政补贴
记者10日从合肥市民政局获悉,《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公布施行,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支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等方面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我市将对具有合肥市户籍,截至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99周岁高龄津贴,区(开发区)为每人每年600元,县(市)按当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执行;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年3600元。
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市属城区70周岁以上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县(市)城关镇70周岁以上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办法》明确了社区养老服务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运营正常的每年给予2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县(市)区、开发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办法》提出,对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日常运营补贴上,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第2年起,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同时,适当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助和购买服务补贴。
《办法》同时明确,我市将对纳入智慧养老机构创建试点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补助。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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