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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月薪1650元
日前,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7.4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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