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有关情况


视频》》1.《实施意见》出台的相关背景。
视频》》2.《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组织实施。
视频》》3.《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视频》》4.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视频》》5.在“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方面的具体政策。
视频》》6.在“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方面的相关规定。
视频》》7.在“依法依规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方面的规定。
视频》》8.在“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方面的相关规定。
访谈实录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我市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为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合法的回报提供依据。今天,我们邀请市科委副主任祖延辉做客天津政务网,为大家详细介绍这方面的情况。祖主任,您好!
祖延辉: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祖主任,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的相关背景好吗?
祖延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包括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让他们各得其所”。李克强总理强调,“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让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合理合法富起来”。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本,一切创新活动都是人做出来的。要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回报,形成知识创造价值、知识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要求,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主持人:《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组织实施呢?
祖延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分为总体要求、政策措施和组织实施三个部分,从五个方面提出16条政策措施。(一)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重点明确向高校和科研院所扩大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落实高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方面自主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以及落实横向项目管理和收入分配自主权等4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二)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重点提出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分类考核与绩效奖励制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等4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三)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明确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等3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四)依法依规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提出充分发挥股权和分红的长期激励作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等2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五)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重点明确加大财政科研经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建立健全社会科学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激励机制等3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加快改革探索,实行分类指导;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坚持典型引路等三个方面提出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的举措。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天津市科委副主任祖延辉
主持人:《实施意见》主要有哪些特点呢?
祖延辉:我市出台的《实施意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若干意见》的同时,重点结合我市科研人员关注的问题和需求,更加强调政策能落实落地可操作。具体来看,我市的《实施意见》有五大特点:一是突出导向性。《实施意见》明确要形成我市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目标是要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能够得到合理回报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二是突出集成性。201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围绕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此次《实施意见》的起草,在贯彻落实国家《若干意见》的同时,也对此前我市文件中涉及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方面的政策进行了纳入和集成,解决了调研中高校院所反映的相关改革举措一定程度上存在政策“碎片化”的问题。所以说《实施意见》既是一个政策组合,又是一个完整的分配体系。三是突出针对性。坚持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的创新主体、不同的创新领域、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的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四是下放自主权。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上充分的调节自主权,明确了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以及横向项目管理和收入分配自主权,而且还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权,并提出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要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五是突出长期激励。提出“强化高校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和分红等方式对企业科研人员进行激励”,“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等。
主持人:祖主任,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方面我们有哪些具体政策措施呢?
祖延辉:这个方面目前有4条具体政策措施。其中两条是天津特色的政策,两条是在国家政策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一是“扩大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文件明确提出“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同时明确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等三类收入,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二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这一条政策是结合《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推进实施,明确提出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并且可由高校科研机构自主提高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细化补充了2条:一是“落实高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方面自主权”。提出试点施行市属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高校可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配备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工资制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二是“落实横向项目管理和收入分配自主权”。这一条政策在国家《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提出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绩效奖励。
主持人:在“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方面的具体政策是什么呢?
祖延辉:在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方面,重点提出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分类考核与绩效奖励制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等4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细化补充了3条:一是“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明确提出绩效管理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对高校、科研院所适度倾斜。二是“建立分类考核与绩效奖励制度”。明确提出“对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教学、科教辅助等岗位,建立分类评聘、晋升、绩效奖励等标准,不将论文等作为评聘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申请、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教学业绩、教研成果、教学创新、公共服务等指标权重,将科研和教学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为评价、考核和奖励的重要内容”,对不同人才岗位建立分类考核标准。同时着重对青年科研人员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提出了具体规定,文件中提出“职称评聘和绩效奖励要向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青年科研人员倾斜。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鼓励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研究员)”。三是“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提出探索实施国有企业管理、技术“双通道”晋升制度,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等高级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管理岗位同等的地位和薪酬待遇。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和分红等方式对企业科研人员进行激励。关于“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这项措施是完全落实国家政策,即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
主持人:我市在“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
祖延辉: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明确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等3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下称企业科技特派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文件明确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技特派员、企业三方依法依规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工资待遇、报酬与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等事项。企业科技特派员在企业期间,继续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并可以依照约定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金、绩效奖励等报酬或者领取企业年薪,同时享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权利”。二是“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着科技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这一条政策措施明确规定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并对离岗科研人员的待遇、职称评审、保密、成果归属、以及退休和返岗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校、科研院所与离岗科研人员以协议方式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新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离岗科研人员、相关企业三方以协议方式明确相关权属和收益分配等。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申请返回原单位的,可提前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三是细化补充了“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提出“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科研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管理办法,对有关情况进行内部公示,规范兼职期限、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并报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项目涉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与相关企业三方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主持人:我市在“依法依规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呢?
祖延辉:依法依规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充分发挥股权和分红的长期激励作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等2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充分发挥股权和分红的长期激励作用”。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制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股权变更、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实施办法,为获得股权奖励的科研人员做好股权变更、分红等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审批。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二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对加大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进行了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文件规定“加大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国内企业,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份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我市在“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方面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
祖延辉: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重点明确加大财政科研经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建立健全社会科学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激励机制等3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财政科研经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这一条政策是针对软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类项目等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比较低、试验耗材比较少的智力劳动性的密集项目,提出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和间接费的管理方式,明确“绩效支出比例可占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经费花不了、课题组成员拿不到、承担单位也用不了”的不合理局面。二是“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这一条是针对调研中科研人员集中反映的问题,明确将“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明确“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在研项目年度结存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项目结余资金2年内可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三是细化补充了“建立健全社会科学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激励机制”。在国家政策“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并明确要“建立健全社会科学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在稿费和版税等方面的成果性收入”。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祖主任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我市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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