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知识问答


《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含总则、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等共十章五十五条。
《条例》是我省全面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行是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里程碑,是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重要措施,是对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固化,标志着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体现了我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取得新进展。《条例》的颁布实行,对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问:《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宗旨是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问:工资集体协商的本质要求是什么?
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问: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工资集体协商是调整和确定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标准等工资事项的基本形式。
问: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发展。
问: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及其主体责任是什么?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大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行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在劳动密集型区域和行业建立企业方组织,协调、帮助和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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