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团伙涉毒案三主犯获死刑


唐某、陈某某、银某某等十二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三主犯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
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初,唐某、陈某某、银某某先后多次伙同陈某等多人在四川省屏山县、四川省邛崃市等地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1千克。
2012年上半年,陈某某、银某某、陈某邀约熊某某、黄某某等人,租赁四川省犍为县下渡乡粮站,生产麻黄素。至同年9月初,陈某某、银某某将生产的麻黄素约80千克交给陈某销售。
2012年9月初,陈某某、银某某伙同熊某某、黄某某等人利用截留的麻黄素在四川省犍为县下渡乡粮站内制造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其中部分毒品赊销给银某,银某再将毒品运到山西省朔州市交由黄某贩卖。2012年9月11日,陈某某、银某某将剩余毒品运送至四川省成都市贩卖途中被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4100余克。同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陕西省铜川市将银某某、黄某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6300余克。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唐某犯制造毒品罪,陈某某、银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犯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案的其他被告人也判处相应的刑罚。对扣押在案的汽车、房产、理财产品等巨额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对唐某、陈某某、银某某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属于毒品犯罪中的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该案中的犯罪分子为了不法利益,抱着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身陷囹圄或走上一条不归之路。唐某以帮助购房、买车、给与高额的报酬等为诱饵,拉拢陈某某、银某某等多人参与犯罪,形成了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危害极其严重。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唐某、陈某某、银某某依法判处死刑,体现了刑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精神。在对唐某等犯罪分子判处重刑的同时,加大经济制裁力度,依法判处罚金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毒资、汽车、房产、理财产品等违法所得,剥夺犯罪分子的既得利益和再犯罪的经济能力。该案的判决,对其他毒品犯罪分子也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徐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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