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报传媒集团记者 丁昊
2012年9月,原告吴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与被告周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吴女士为买方,周女士为卖方,中介公司为居间方。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吴女士在合同签订后交付定金,周女士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与吴女士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未能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手续,双方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吴女士无奈之下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求:解除合同、赔偿佣金
在法庭上,吴女士诉称,双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一套;吴女士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20000元,其中佣金4200元,余额作为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的定金,周女士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前由中介公司保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被告若违反该项约定,应双倍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合同签订后吴女士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中介费4200元,由中介公司代被告收取了原告定金15800元。
吴女士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依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而周女士却拒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5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佣金损失42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未收取过原告任何款项
周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同意吴女士提出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但是由自己双倍返还定金15800元和赔偿原告佣金损失4200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吴女士所交付款项是由中介公司收取的,自签约至今自己并未收取过原告任何款项。定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定金合同理应于被告实际收取原告定金之时方为生效,而在本案中自己实际未收取原告定金,也未曾收取过吴女士任何佣金,因而吴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原告佣金损失的诉请也就无从谈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案中涉诉《房屋买卖合同》系由被告、原告、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原告所交付的款项亦由中介公司收取,吴女士即使要索回所交付款项亦应向实际收取人主张,理应将中介公司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或第三方。
综上,周女士同意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主张,但双倍返还定金15800元和赔偿原告佣金损失4200元的诉讼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请理应予以驳回。
将定金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即为已收取定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向中介公司交纳了购房定金及中介费,但被告直至庭审之日仍表示无法履行合同,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60日内被告未能办理涉案房产的解押手续,造成房产无法办理过户,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履行合同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200元(中介费),被告也应当赔偿。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未收取原告的钱,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交纳的定金是由中介公司代被告收取,被告系实际权力人,应承担合同义务,即应承担定金责任,对被告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定金损失15800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200元。
在本案中,要点在于根据合同约定,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将定金交由中介公司,原房主系实际权力人,应认定购房者已经履行定金交付义务,原房主应承担合同义务,如果违约,则应按照约定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此才会满足双方所需,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交易风尚。
石林森林资源保护三年行动获阶段性成效
惠州机场今年来旅客破100万人次 全年望破170万
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武陵源:以案示警深化廉政教育
没送出去的香烟……
房与法|谁该赔偿买房者的佣金?
重庆妹儿不当空姐当炮兵
咸丰开出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
庆云以精准招商促产业集聚
“防艾专家进校园”活动走进岳麓区5所高校
呼市财政局召开参与西部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督导工作部署会议
地铁拥挤小心“咸猪手”深圳警方公布地铁内猥亵行为视频
2018年1—4月姜堰区制造业销售喜人
孝昌深山一村口并排长着三棵百年古树
永嘉:丰收稻谷 扮靓乡村
市公安机关聚焦整顿作风优化环境 提升服务效能
冯玉臻调研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时强调畅通微循环构建密路网充分发挥综合交通体系作用
国家药监局:27批次面膜不合格
泰安出台泰山泰安品牌建设意见
湖口烟草分公司严格贯彻新货款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