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两型:绿心保护擦亮法治底色


《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解读
湘潭新闻网5月31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谭涛 通讯员 吴步秋)日前,《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迎来意义非凡的一天。
人人都向往被青山绿水包围的居住环境,长株潭中心地带就有一片522.87平方公里的绿地,这片绿被称为长株潭城市群的“绿心”,是全世界面积最大的城市群绿心,然而近年来“毁绿”违规行为仍有发生。为切实推动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加快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速度,湘潭市出台了首部《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绿心保护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背景:三市联防意识不断增强
从空中俯瞰,绿心地区犹如一条绿色纽带,将长株潭三市紧紧团结在一起。这里山峦起伏,丘陵与盆地交错,青山、湖泊与田园交织,人们亲切地将绿心称之为“天然氧吧”、“城市后花园”。为了保护这片自然馈赠,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它的保护工作,先后通过立法保护、规划控制、生态补偿等手段保护绿心。
2013年3月1日,《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被称为“长株潭之肺”的522.87平方公里的核心生态区,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其中,湘潭绿心地区规划面积134.82平方公里。“绿心”范围内,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严格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条例》规定,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内,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在限制开发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及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在控制建设区内,禁止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逐步退出现有工业项目。
“换言之,绿心区域内,将不再发展工业项目,原有项目也须在一定时间内逐渐退出,其余的任何项目上马都要先拿生态‘路条’。” 市两型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在绿心保护上提出绿心规模不减、三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比例不变、各市内部平衡、生态廊道连片、生态品质提升不能变。
为认真编制好《暂行办法》,切实增强《暂行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湘潭市两型部门认真查阅和深入研究了《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长株潭两型试验区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等大量参考资料,在编制中注重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既立足湘潭绿心地区实际,又借鉴省内兄弟地市在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
目的:建立护绿爱绿的长效机制
作为“绿心”大户,湘潭在享受绿心带来的好处同时,也不断探索绿心保护。根据《绿心条例》,湘潭市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其最重要的意义的在于明确了湘潭市绿心范围、三区禁止行为。
然而,由于《若干规定》仍缺乏操作细则,绿心保护的成效大打折扣。市两型办工作人员表示,“绿心”是维系长株潭乃至湖南省生态健康的“心脏”,而无序管理下的“绿心”则可能成为“心脏疾病”高发区。绿心地区的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生态资源环境面临严峻的形势,只有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才能有效保护我们的“绿心”。
为此,湘潭市出台《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来源、处置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等内容。
首先,《暂行办法》再次再次明确了绿心范围地区是指《绿心保护条例》和《绿心总体规划》划定的全市绿心地区范围,包括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岳塘区荷塘街道,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湘潭经开区响水乡、和平街道,昭山示范区昭山镇等共6个乡镇(街道)。
市两型办工作人员表示,以往绿心保护没有建立从上至下的管理机制,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因此容易造成“有缝对接”或者“踢皮球”的现象。为此,《暂行办法》建立湘潭市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由市两型办、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各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组成湘潭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两型办规划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绿心地区日常巡查、重点督查、集中整治等工作,并依法查处破坏绿心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样,绿心保护就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的监管网络,部门间既有协作又有分工,既有牵头又有实施。
此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严格履行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人员、资金和设备等后勤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核查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措施:建立问题清单 狠抓责任落实
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理念已经逐渐深入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暂行办法》便是生动的体现。根据《暂行办法》,湘潭市进一步明确了绿心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处理、监管的部门。
首先,绿心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落实责任。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园区和示范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支持和协调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治相关执法监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业务指导,积极落实重大问题的整改。
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则依据自己的职责对不同问题进行处理。其中,市两型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组织省、市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实施的督查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承担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核查、交办和上报工作。
此外,市林业部门负责对违反《绿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在生态绿心地区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狩猎导致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在森林防火期内进行野外用火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国土部门负责对违反《绿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水务部门负责对违反《绿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侵占、填堵(埋)河道、湖泊和水库,河道内采砂和经营水上餐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农业依照《绿心条例》对在生态绿心地区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城乡规划、住建和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一职权职责,负责对生态绿心地区《绿心条例》规定的禁止性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中,规划部门主要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工作,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市环保部门严格实施生态绿心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对污染的治理,并实施对生态绿心地区违反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等。
力度:实行“五不放过原则”
市两型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是湘潭市有史以来最具体、最严厉的绿心保护办法,其中对于问题的处罚建立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政策局面。
据了解,湘潭市绿心保护将实行联动机制,对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要逐一列明,形成问题清单,分类明确每个问题整改任务。在问题发现后实行交办制。县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是整治工作的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接到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构交办的任务,应迅速组织核查,并依照《绿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在问题处理过程中要建立合账制。各承办单位要对所承办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建立管理台账,整治进展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新,并按要求定期向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构报送清理整治进展情况。问题处理完后再进行销号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由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构提出销号申请。核查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核查验收不合格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承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有关整治任务继续挂账,直至销号。
值得注意的是,湘潭市将建立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构要按照“不核查清楚不放过、不处理到位不放过、不整改完成不放过、不办结销号不放过、不建立机制不放过”的“五不放过”原则,加强调度和督查,及时组织专项督察,及时公开通报调度结果和督察情况,实行预警机制。对整改结果没有达到整改认定标准的,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构应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依据《绿心条例》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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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条例》到底讲了什么内容
作为子母法,只有读懂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才能更好地理解《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为此我们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回顾。
《保护条例》于2012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绿心条例》将绿心地区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建设协调区”三级空间管制分区,明确了三级管制分区控制要求;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内,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在限制开发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及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在控制建设区内,禁止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逐步退出现有工业项目。这意味着,被纳入生态绿心地区的区域,将不再发展工业项目,原有的项目也需在规定时间内逐渐搬离该地区。
为解决好生态绿心地区开发秩序混乱、生态破坏严重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对生态绿心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把关,规定重大项目准入制度。首先,要由省政府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工作机构出具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需要占用、征收或者征用林地或者占用、开垦湿地的,由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政府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省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生态绿心地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可以说,《绿心条例》将绿心地区内的重大项目审批权全面收回到了省级层面。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及《绿心条例》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对于有禁止行为之一,造成生态绿心地区内生态破坏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程度处以相应罚款。如在河道采砂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水上餐饮又拒不停止营业的,将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水上餐饮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12种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条例》从生态修复、生态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对12种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具体为:禁止采伐森林、林木;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占用、征收或征用禁止开发区的林地用于建设项目;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禁止占用林地新建坟墓;禁止占用、开垦禁止开发区、限值开发区的湿地;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水系;禁止河道采砂;禁止经营水上餐饮;禁止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除草剂;禁止设立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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