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兵 通讯员 张骁 陈佳丽)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社会保险补偿协议》,自愿不缴纳社保费,这样的行为合适吗?近日,陈先生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陈先生于2017年1月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报关员工作。双方订立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和一份《社会保险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陈先生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公司每月支付700元作为社会保险补偿,陈先生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然而,陈先生近日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经了解,公司认为,陈先生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单位已向其按月支付社会保险补偿,陈先生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同意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那么,单位与职工之间约定的类似补偿或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呢?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此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看上去,职工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会保险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存在职工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所以,虽然陈先生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会保险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陈先生以此为由的投诉理由是成立的。最终,公司在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教育、督促下,为陈先生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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