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出台《威海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我市出台《威海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8种情形将被约谈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谢菁)近日,我市出台《威海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全市环境质量,这也标志着我市环境约谈将成为常态化管理机制。
约谈是指市政府领导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办法》规定,出现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严重超标或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工作进度或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对上级各类督察及环保热线交办的案件和反馈的问题,办理、整改进度缓慢,未依法依规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等情形的要予以约谈。
有上述情形需要约谈的,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提起对相关区市政府(管委)的约谈申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约谈后,由市环保局起草约谈通知,制定约谈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约谈通知由市环保局向被约谈单位发送,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约谈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按照约谈程序,市政府领导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
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市政府领导、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约谈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
根据《办法》,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市政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根据情况邀请媒体代表列席。
依照《办法》,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区市政府(管委)负责人,市环保局负责人约谈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人。
此外,各区市政府(管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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