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期房你必须知道的知识


人们通常把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购房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购买期房具有价格优惠、可抢占购买先机、具有较大升值潜力的优势。当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逾期交房、交房时发现房屋面积和格局与原规划不符、交房时发现与预售的广告宣传不符等。
因此,购买期房时应当注意充分了解开发商的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开发资质、以往业绩、信誉实力等,要充分了解所购房产的情况,购房前应要求开发商出具五证原件。在此基础上,订金、面积、产权证是最需要关心的问题。
订金问题。购买期房一般要交付订金,对于订金的交付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如开发商提出“无理”要求,你可依法拒之,或在事后诉至法院,由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让法院帮你把多付的钱要回来。《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抵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订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订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订金的期限。订金合同从实际交付订金之日起生效,订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面积问题。《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要防止发生面积纠纷,关键是订好合同。
产权证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在期房纠纷中,很多是关于房屋产权证的发放期限。开发商在解释产权证的发放进度为何一再拖延时,一个常用借口是有关部门不给办。其实,根据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产权证。也就是说,造成房屋产权证迟迟办不下来的原因很可能在于开发商,比如开发手续不健全、欠缴出让金等。一旦出现这些情况,购房人就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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