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效,鼓励我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四板”)或境外上市(挂牌),不断推进汕尾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加强利用资本市场的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利用资本市场中的规划、组织、引导和扶持作用。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领导为总召集人的利用资本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金融、发改、人社、财政、国税、地税、国资委、国土、规划、住建、经信、商务、科技、农业、林业、水务、环保、人行、银监、工商、质监、海关等单位。市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落实政策兑现等相关重大事宜,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企业参加。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承担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推动企业上市,指导上市(挂牌)公司资本运作;市直(含驻汕)有关部门要为拟上市(挂牌)企业股份改造开辟“绿色通道”,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本地利用资本市场工作。
第二条 加强规划,加快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是推动企业上市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势骨干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精心筛选,将有上市意愿、利润水平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作为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分类指导,并负责筛选优质企业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符合条件的市级或以上企业也可直接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进行初步审核,报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后纳入我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三条 加强协调,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l、支持和引导上市后备企业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利用各种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成长性强、市场发展空间大、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引入财政资金及各种风险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资金,优化企业股本结构。
2、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供“一条龙”优质便利服务,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挂牌)。在处理涉及上市后备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给予妥善处理。
3、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并购、财产登记等过户手续时,房管、财政、税务、国土、住建、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特事特办,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收费在国家相关规定框架内给予优惠。
4、加强与证监、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市场等部门和机构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提供专业服务。市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股权交易市场对我市上市(挂牌)工作的指导,联络、协调券商等有关中介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做好辅导、保荐工作,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范围和对象
1、境内上市。
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公司,其上市主体须在汕尾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境外上市。
注册地在我市、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3、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发行股票,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四板”。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2、我市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3、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4、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
5、市政府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进行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奖励400万元;成功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
6、市政府对在“四板”挂牌的企业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0万元:①成功融资的;②已完成股改的;③属高新技术企业的。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申请
企业应自上市(挂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资金奖励申请。企业资金奖励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已上市(挂牌)企业申请资金奖励时,应书面提出申请奖励的具体事项,并附有效依据(证监部门受理回执或意见、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等)。
第八条 成功申请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应自获得奖励资金起在汕尾市连续经营不少于3年,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当地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企业,同时享受企业所在地县级的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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