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通知加强抗灾救灾款物使用管理

8月30日,省民政厅印发《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紧紧围绕抗灾救灾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快救灾款物筹集、调拨、发放,严把救灾物资质量关,规范使用范围、救助标准、发放程序,建立监管制度,尽快建立发放台账,及时公开救助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规定,要严格执行《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救灾物资资金发放工作规程》。坚持专款(物)专用原则,救灾物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包括灾害应急救助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临时性生活救助;发放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一般损坏的维修基本住房;帮助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在规范发放程序和手续方面,通知明确,救灾物资资金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卡(存折)中;特殊情况下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集中发放的物资,要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并吸收受灾人员代表参与发放工作;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民政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
  通知还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和物资采购、保管、调运、接收、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制度,严把救灾物资质量关,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物资资金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违反救灾物资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情况,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受灾群众根本利益。(记者 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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