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8年度企业社保缴费基数申报18日开始

  2018年度泰安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全面开展,2018年度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适用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自12月18日起开始申报。
近日,泰安市社保处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市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泰社险发[2017]8号),根据《通知》要求,2017年12月18日起,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全面开展,申报日期截至2018年2月28日。
按照要求,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缴费人数、2017年度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按2017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作为缴费基数(保留整数)。本人月均工资收入低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收入高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月缴费基数。1月份缴费时,涉及保底封顶的缴费基数,先按临时保底3178元、临时封顶15891元缴费,待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2018年7月份左右),重新核定保底封顶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予以补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暂按2017年度的5297元执行;下岗、失业等特别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暂按3178元执行。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确定,并对缴费差额予以补缴。
此外,根据《通知》规定,2018年度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100元/人(其中单位60元,个人40人),单建统筹单位(申请按5.5%缴纳医疗保险的特困企业)需按照180元/人缴纳费用后,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今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按照“严”、“实”要求成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稽核工作组。稽核工作组根据参保单位2017年度的工资情况、参保人数和经济效益情况,逐单位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单位职工是否全参保,缴费基数是否如实申报等。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改正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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