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充电引起火灾频发,让居民和物业都很头疼,不知道该怎么解决这个难题。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山东省公安厅发布了《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个消息后很高兴,处理电动车乱放、在楼道和小区院内乱拉电线充电的情况,他们就有了依据。现在,物业、派出所和消防部门正在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消除社区里的安全隐患。1月2日,记者走访城区部分小区发现,电动车随意停放在楼道里,高空拉下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现象还很普遍。
电动车充电起火烧成“空架子”
2017年12月4日11时许,德城区贵新家园小区,霍女士的电动轿车在充电时突然起火,几分钟就烧成了空架子。消防官兵和民警赶到现场后,扑灭了大火,旁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
当日11时20分许,记者赶到现场时,消防官兵已经扑灭了大火,四轮电动轿车被烧成了空架子,旁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也被烧毁,现场还能闻到浓烈的烧焦味道。“这辆电动轿车是三个月前花6000元买的二手车。”霍女士说,邻居告诉她电动轿车着了火,她赶紧跑回家拎水灭火的时候,电动轿车就烧起来了,根本没法扑灭。
当天8时30分许,霍女士为电动轿车充电。11时许,霍女士的邻居发现电动轿车发出烧焦的味道,看到火苗从电动轿车底下冒出来,连忙通知霍女士,并打电话报警。消防官兵和民警来到现场后,扑灭了大火。
记者电话采访了一家电动轿车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分析说,电动轿车起火主要是充电器起火、电瓶起火、线路起火三类,霍女士买的是二手电动轿车,无法确定是否更改了线路,起火原因难以鉴定。如果霍女士购买的是正规厂家的电动轿车,并保留了原始凭证,可联系厂家找出起火原因。
乱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存隐患
在城区不少老旧小区中,储藏室里没有电源,居民为了方便电动车充电,从楼上拉下一根电线,连到储藏室里。
十三局小区南区是老旧小区,李先生住在五楼,他每天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上班。以前,他没从楼上往储藏室拉电线,每天把电动车电池卸下来,拎上五楼去充电。时间一长,李先生就烦了,就从楼上拉下一根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为了避免充电时间过长,李先生买了充电保护器,不方便下楼拔下电源的时候,他就设定好充电时间。
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在老旧小区中非常普遍,三八路便民市场附近的工科所宿舍,也有类似的情况。居民楼和储藏室之间的电线错综复杂,看上去像蜘蛛网一样。
此外,没有储藏室,居民集中存放电动车的小区里,也存在乱拉电线的现象。赵女士住在德城区青年路建兴小区,居民们选择在车棚里存放电动车,为了方便电动车充电,也从楼上拉下来一根根电线。
邹李小区的郭先生也将电动车存放在车棚里。郭先生说,小区里没有储藏室,电动车充电不方便,放在楼道里又容易被盗。存在车棚里就安全了,充电时,也有人看管,一旦发生险情,会及时处理。
居民魏先生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轿车,为方便充电,他特意找物业工作人员拉了一根充电线,确保充电安全。
小区楼道电动车“车满为患”
老旧小区存在的情况,在城区的一些高档小区中也存在,张先生住在唐人公馆,他发现很多居民将电动车停在走廊里。
在不少小区里,居民将一辆辆电动车排放在楼道里,完全不顾物业工作人员的提醒。楼道里贴着不准乱放电动车的警示语,居民还是照放不误。
记者粗略算了一下,小区里的电动车以一户两辆来计算,有1000户就有2000辆,这些电动车放在哪里都是难题。高层住宅没有储藏室,小区里没有集中充电的地方,居民就要把电动车推进电梯运上楼,在家里充电。
嘉诚东郡、外海江南水郡等小区的居民也遇到电动车存放在楼道里的难题。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多家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以前物业遇到电动车乱停乱放或者乱拉电线的情况,根本没法处理。现在,出台了《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有利于物业开展工作。工作人员将宣传页发给居民,提醒居民注意消防安全。如果业主依旧在楼道里乱停电动车,工作人员将搜集证据向消防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汇报。
德城区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徐元杰说,电动车火灾大多发生在充电过程中。电动车停放在楼道里起火,虽然火势不大,但是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毒烟,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电动车停放在楼道里,一旦发生火灾,就等于封死了逃生出口。
避免通宵充电疏通“生命通道”
“居民在为电动车充电时,插排尽量不要靠近可燃物。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插排,不要使用劣质插排。”徐元杰提醒说,消防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醒居民不要乱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时应避免通宵充电,不要在楼道内为电动车充电,疏通“生命通道”。
山东省公安厅近日发布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规定,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未设置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胡兵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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