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唇膏标价19元,结账却是25元家得乐超市群力店多收货款,管理问题引起消费者质疑

 价签与结账单价格不符。
  6月29日,本报曾报道家得乐超市河松店出售的小笨鸡价签15.8元,结账时却为17.8元。近日,市民高女士反映,她在家得乐超市群力店购买润唇膏时,价签是19元,结账时却收了25元,她觉得被价格欺诈了。
  高女士说,20日中午,她来到群力第五大道旁边的家得乐超市购物。她先挑选了一个价签标为19元的润唇膏,又购买了日常生活用品,随后去超市收银台结账。“我有看购物小票的习惯,交完钱后比对了一下小票,发现润唇膏一栏后边的金额是25元。我当时就跟收银员说了,她说要是多收款了,可以到服务台退款。”
  担心是自己看错了,高女士特意返回超市内再次查看价签,看到自己购买的润唇膏确实标为19元。拿着购物小票,高女士来到服务台,一名工作人员查看小票后,将化妆品区域的促销员找来,可对方称“我只负责促销,价格的事我不知道”,随即离开。不久,一名自称超市经理的女子赶到,将一名负责化妆品区域的工作人员喊了出来,“他说确实是多收钱了,随后通过手机将多收的6元钱退给我了。”
  高女士认为,结账价格和价签不一样,说明超市的管理存在问题,“我仔细看小票才知道多收钱了,要是不看可能就被糊弄过去了,我觉得超市这种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当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家得乐超市群力店,一名负责人称:“最近超市的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导致价签和结账价格不一致,是超市工作疏忽。”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58价格举报平台了解到,价签与结账价格不符,说明超市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他们会将高女士反映的问题转交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对家得乐超市群力店的价格监管。
  省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绪坤告诉记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购买商品结算的费用超出价签费用,除了退还多收取的费用,消费者可要求商家作出赔偿。如果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可到辖区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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