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积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据了解,此次普查将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此次普查旨在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普查对象为山西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方案》提出,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1.制定省级普查基础软硬件环境搭建方案,建设山西省省级污染源普查数据传输(数据采集、录入、存储、处理)和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省——市——县在线技术支持平台,建立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工作在线管理与调度平台;制定普查数据管理办法,开发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网站和普查手机新媒体软件。2.组织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3.划分普查区域,绘制全省普查地图,按照普查清查确定的污染源名录、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组织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作。4.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5.制定山西省典型行业(焦化行业)特征污染物(苯并芘)普查技术规范和监测技术规定,编制普查表格,组织开展全省焦化行业苯并芘普查。6.组织开展普查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抽样核查和质量评估。7.开展省级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普查数据各阶段上报工作;8.建立全省重点污染源档案。9.组织普查工作调度、督办检查和技术指导。10.开展普查培训和宣传。
《方案》明确,将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填报单位是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要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的采集、汇总、填报、录入等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方案》要求,各市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考核机制、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省普查办实行月调度、季通报督办制度,各级普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方案》明确,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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