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市总工会、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台州市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我市可组织部分职工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市、自治区)和沪苏皖闽赣5个周边省(市)开展跨省疗休养活动。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区域包括四川省、重庆市、吉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新政策明确了跨省疗休养对象要优先考虑各级各类优秀、先进荣誉获得者和条件艰苦、强度大的一线职工、高技能人才等,各单位每年度组织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3,跨省疗休养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
新政策规定,疗休养费用不高于2000元/人·年,超出部分自负,二年、三年一次的个人疗休养经费可以累加,各单位年度疗休养经费总额不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在时间安排上,《通知》指出,省内疗休养和自行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跨省疗休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延长在途时间,但需经单位同意,且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得补休。二年、三年一次的疗休养时间不累加,自行疗休养须一次休完,不得分段进行。
根据《通知》,我市实行一年一次、两年一次、三年一次的疗休养方式,自行疗休养仅适用一年一次。各基层单位工会要根据本单位疗休养经费、工作性质、生产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职工疗休养方式。赴沪苏皖闽赣和省内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的,由各基层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也可委托旅行社组织。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市、自治区)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的,根据“优先选择相应对口区域”要求,市总工会将进行政府采购,市本级各基层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进行相应的疗休养安排,县(市、区)可参考执行。
此外,《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自行疗休养过程中出现意外的,不属于工伤范畴,应当购买职工疗休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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