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港航管理处关于开展2018年国内和港澳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港航(航务)管理所、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运输船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桂交水运函〔2018〕153号)要求,结合我市水路运输实际,现将我市开展2018年核查工作事项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二)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二、核查标准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文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运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1.2014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2.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2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内河运输600总吨。 ②国内沿海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内河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应分别在2019年3月1日前、2020年3月1日前满足《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除自有运力以外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核查。
(三)港澳航线船公司的经营资质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港澳航线政务管理的通知》(桂交水运函〔2016〕533号)进行核查。
其中,现有在航港澳航线船舶不满足船公司全资自有船舶的,可以继续经营,直至相关船舶退出港澳航线为止。内河港澳航线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满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须在汇总表中注明,暂不作为不合格处理。港澳航线船公司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对自有船舶运力标准的要求。
三、核查要求
(一)对核查合格的经营者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港澳航线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上加注“核查合格,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止”字样并加盖“水运管理年度核查专用章”;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对核查不合格的经营者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港澳航线水路运输许可证》 (副本)上加注“核查不合格,限期整改” 字样并加盖“水运管理年度核查专用章”。
(二)在核查期间,凡船舶买卖、转户、到期换证、核吨换证、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需要换发许可证件的,必须先核查,合格后方能办理上述手续。
(三)核查时,企业和船舶应严格按照核查通知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材料,核查机关要认真审核其完备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四)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通过本次年度核查,对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本辖区的经营者、营运船舶的信息逐一核对并补充完善。
(五)各水路运输及辅助业企业填写以下材料一式一份(附件1一式三份),并于5月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将材料报送至市港航管理处运输科(中交大厦805室)(电子邮箱:413035603@qq.com)。企业要认真按照表格的内容逐一填写,不能漏填。同时企业自己留一份核查材料存档备查。填写核查材料如下: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
(1)核查工作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对行业管理的意见建议等)
(2)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每个经营者建立一个独立的文件,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2)。
(4)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附件3)。
(5)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5)
(6)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6)
(7)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汇总表(附件9)。
2.港澳航线运输企业
(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每个经营者建立一个独立的文件)
(2)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附件2)
(3)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5)
(4)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6)。
3.水路运输辅助业
(1)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
(2)营业执照。
(六)企业运输船舶报送材料:企业须先报送企业核查材料并通过我处核查合格后,企业经营船舶才能参加核查工作。凡通过核查的企业,所属营运船舶提供以下船舶材料参与核查:
1.《单船核查登记表》(附件8)企业签意见盖公章。
2.光租的船舶提供光租证明和光租船舶合同(光租证书)。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主要内容页面复印件。(复印封面、船舶经营人所有人页、轮机部分页面、适航证书页)
5.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市区个体船舶备齐相关证书及复印件(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市行政审批局参与核查。地址:市文昌桥头新政府大楼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19号窗口,办理时间:从2018年5月2日至5月31日工作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4点,联系电话:2629202。
各县区个体船舶备齐相关证书及复印件(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各县区港航航务管理所参与核查。各县区港航航务管理所负责核查辖区内所有营运船舶,并做好核查统计工作,使用广西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http://219.159.80.46:8081/slyzguangxi/login)录入船舶和年度核查数据。核查结束后,于2018年6月5日前将核查总结以电子文本形式报我处运输科(电子邮箱:413035603@qq.com )。报送的材料包括:(1)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5);(2)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6);(3)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4)核查总结。
(七)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我处将对辖区内的水路运输企业开展上门核查,对于经营资质保持不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行为的,将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韦远茂 2832681
市港航处 2832681
市行政审批局 2629202
柳江区航务管理所 7211720
柳城县航务管理所 7612474
融安县航务管理所 8150826
融水县港航管理所 5136628
三江县港航管理所 8625769
鹿寨县航务管理所 6813758
附件:1.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
3.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4.填写说明
5.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6.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7.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8.《单船核查登记表》
9.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汇总表
柳州市港航管理处
2018年5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港航管理处 2018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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