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16时20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修订并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和范围,规范了相关工作程序和机制,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今(3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蒋元文对该规定的具体修订情况作了详细解读。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
修订后的规定和现行规定相比,都进行了哪些方面的调整?对此,蒋元文在解读时首先解释了重大事项的概念。他说,规定中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蒋元文说,新规定中增加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在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中,增加了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城镇建设,加强全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本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撤销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等内容。共规定了17类事项应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同时,将“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增加至18项,增加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等内容。
新修订的规定中还规范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增加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等内容,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要求。
按照新规定中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在该规定适用范围的问题上,蒋元文表示,重大事项是一个相对概念,市和区县、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各不相同,因此该规定仅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区县人大可根据中央和市委要求,制定或修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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