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长治市2018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治市2018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公布如下: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本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居民常住人口户籍的已婚家庭且在本市区实际居住,离异单亲家庭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含1年),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且在本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2017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100元;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6㎡;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政策性房改房、集资房和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出售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6㎡。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居民常住人口户籍的已婚家庭且在本市区实际居住,离异单亲家庭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含1年),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且在本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2017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060元;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6㎡;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政策性房改房、集资房和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为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不满5年、部队复退不满5年或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在本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
  (二)申请人为入驻本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集体组织申报。
  四、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本市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本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准入条件的,优先保障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财产收入由城区、郊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认定。
  (四)申请审核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住建、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负责,实行常态化受理。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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