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新闻网讯(株洲日报记者 刘芳) “标签上是一个价,实际又是另一个价,这明显是欺诈行为!”3月15日上午11时,醴陵的唐女士来到中心广场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向记者说起了她的遭遇。
2月2日,唐女士在人人乐醴陵都汇城购物广场购物,看中了一袋350克的小米,标价为11.8元。可结账后,唐女士才发现这袋小米的价格为13.8元,超市多收了2元。
唐女士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得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规定超市应当赔偿500元。”唐女士告诉记者,“但是,超市只答应退货,并赔偿2元钱。”
昨日,记者拨打该超市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醴陵市来龙门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一名经办该消费投诉的工作人员表示:“经核实了解,当时超市开展了两天的促销活动,将唐女士所购买的该款小米价格降低2元,为11.8元。唐女士来购物时,刚好是活动结束的第二天。超市方作出了解释,是还没来得及更换价格标签,导致标签价与实际价格有偏差。”
“按照规定,唐女士有权要求超市赔偿500元,但是超市方坚持认为自己是工作失误,并没有恶意欺诈消费者,不接受唐女士的诉求,也没有给出具体答复。” 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也会继续调解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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