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对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对应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级下放权责事项进行衔接落实,同步对市级政府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就我市衔接落实行政审批项目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共12项,县级有对应项目的全部取消(详见附件1)。
二、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权责事项共8项,其中,承接省级下放权责事项6项,部分取消2项(行政审批1项、其他权力1项)(详见附件2)。
三、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共52项,其中,取消26项(含行政审批6项),新增2项(行政审批),调整24项(含行政审批11项)(详见附件3)。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做到第一时间衔接落实,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无缝对接。要强化政府权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纵横协调、全程监督的权力运行监管机制。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及时调整更新权力事项,建立权责清单常态调整机制,确保权责清单准确及时有效。要切实抓好政府权责清单的落地生效,及时调整更新政府权力清单项目库,做到与政务服务事项系统准确衔接,与“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度融合,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2.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事项目录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1 省政府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公章刻制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4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6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7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8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10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1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2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注:1.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省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县具体实施的一并取消;
2.此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政府已取消、下放的事项,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要一并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本表中不作具体列示)。
附件2 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部门意见
审改办意见
备 注
1
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的备案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部门意见:调整事项名称为“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的备案”。
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第2项。
同意取消并调整事项名称。
2
市住建委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审批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发布,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修订、建设部令2015年第24号修订)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子项。
理由: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12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附件2第4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同意取消子项。
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之子项
3
市公安局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初级)核发
其他权力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公治〔2000〕261号)。
3.《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5〕972号)。
部门意见:建议承接。
理由:《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省政府决定下放的省级权责事项目录第1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同意承接。
4
财政局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
其他权利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4号)第三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下放项目评审权限。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农发项〔2016〕14号)第六条:市级农发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含省直管县)项目评审工作……将通过评审拟立项的项目上报省农发局备案;省局10个工作日没有意见视同无意见,省局提出意见的,市级农发机构根据省农发局反馈的备案审查意见,调整、完善项目评审、立项工作… 《安徽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规定:省财政厅其他权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
部门意见:建议承接。
理由:《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省政府决定下放的省级权责事项目录第3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
同意承接。
5
市交通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6年9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第二十四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部门意见:建议承接。
理由:1.《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省政府决定下放的省级权责事项目录第4项: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关于做好省级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审查权限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海安〔2017〕155号):各市地方海事局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有重大影响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审查,以下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和相关监管工作。
同意承接。
6
市卫计委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二款: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部门意见:建议承接。
理由:1.《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省政府决定下放的省级权责事项目录第7项: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委托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6〕458号)。
同意承接。
7
市商务局
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
其他权力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部门意见:建议承接。
理由:根据《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省政府决定下放的省级权责事项目录第5项: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承接。
8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其他权力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部门意见:建议承接。
理由:根据《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省政府决定下放的省级权责事项目录第6项: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承接。
附件3 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事项目录
序号
单 位
事项名称
子 项
权力
类型
部门意见
审改办意见
备注
1
市发改委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决定删去《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内容。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1项“行政审批”事项)
2
市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审查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1.建议取消事项全部子项;2.调整事项名称为“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3.调整实施依据为: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第44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同意取消全部子项。
2.同意调整事项名称。
3.同意调整实施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书审查
3
市发改委
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建议新增子项。
理由: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2.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六政〔2017〕48号):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同意新增子项。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被废止。相关目录也已失效。
除跨市干线管网项目外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部门意见:建议新增子项。
理由: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市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2.《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六政〔2017〕48号):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市干线管网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除跨市干线管网项目外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部门意见:建议新增子项。
理由: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市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2.《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六政〔2017〕48号):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市干线管网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核准
部门意见:建议新增子项。
理由: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2.《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六政〔2017〕48号):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除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项目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部门意见:调整子项名称为“水电站项目核准”。
理由: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水电站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2.《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六政〔2017〕48号):水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同意调整子项。
3
市发改委
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外跨县(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调整子项名称为“除跨10万吨级以上航道、跨淮河外的跨县(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理由: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上航道、跨长江、淮河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2.《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六政〔2017〕48号):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跨淮河的项目外,跨县(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同意调整子项。
市属其他城建项目核准(限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列入年度的天然气加气站项目)
部门意见:调整子项名称为“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理由: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2.《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六政〔2017〕48号):其他城建项目,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4
市发改委
对价格评估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7号令决定废止《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10项“行政处罚”事项)
5
市发改委
停车服务收费、商品房销售价格、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
停车服务收费备案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1.调整事项名称为“商品房销售价格、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2.建议取消事项第1个子项“停车服务收费备案”。
理由:《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1.同意调整事项名称。
2.同意取消事项第1个子项。
6
市科技局
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文件,未要求市级科技部门出具证明。2.《关于废止第39号令发布的的令(第7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2号):经研究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21项“其他权力”事项)
7
市公安局
出入境证照核发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调整子项名称为“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
理由:《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同意调整子项。
系“出入境证照核发”之子项
8
市人社局
外国人入境来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1.调整事项名称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2.增加实施依据为:“《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理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1.同意调整事项名称。
2.同意增加实施依据。
9
市环保局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保部令第40号):决定废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58项“行政处罚”事项)
10
市环保局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以及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保部令第40号):决定废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60项“行政处罚”事项)
11
市环保局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1.《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保部令第40号):决定废止《关于印发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83项“其他权力”事项)
12
市环保局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延续委托的现场审查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2.《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附件二、(四)第一条:“取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延续委托的现场审查。”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对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事项的通知》(皖环函〔2015〕1465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大气法》中不再要求对机动车环检机构实行委托管理。为确保新旧《大气法》有效对接,切实改进工作,实现便民高效,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办理机动车环检机构委托事项。”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85项“其他权力”事项)
13
市住建委
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受省委托)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1.调整事项第2个子项名称为:“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2.调整权力类型为:其他权力并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中移出;3.增加实施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
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
1.同意调整子项名称。
2.同意调整权力类型并移出“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事项。
3.同意增加实施依据。
系“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之子项
14
市住建委
白蚁防治费征收
行政征收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附件一、(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第6项:白蚁防治费。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121项“行政征收”事项)
15
市交通局
公路管理审批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审批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子项,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次修正取消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条款。
同意取消子项。
系“公路管理审批”之子项
16
市交通局
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1.建议新增子项;2.与“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子项“省内水路运输业务许可及个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合并,调整名称为“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及个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同意新增子项。
2.同意与“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合并并调整名称。
省内跨市、市内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转让、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许可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子项。
理由:《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同意取消子项。
系“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之子项
17
市交通局
港口行政许可
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1.调整子项名称为“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2.调整实施依据,删除第2条、第5条。
理由:1.市级没有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的权限。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3号)明确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权限是在省级。
1.同意调整子项名称。
2.同意调整实施依据。
系“港口行政许可”之子项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许可
行政审批
建议删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七条中的“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修改为“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根据新修订的港口法,已经取消了“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
同意修改
18
市交通局
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有关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建议新增子项。
同意新增子项。
对未经批准,自行增加或取消航线、减少班次、取消或变更停靠港(站、点)等情形的处罚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子项。
理由:《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同意取消子项。
系“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有关行为的处罚”之子项
19
市交通局
对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
1.调整大项事项名称应该是“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有关行为的处罚”,对应原第85项行政处罚“对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2.请求调整名称和实施依据,并取消原来的3个子项,新增现有的5个子项
同意新增子项。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处罚
同意新增子项。
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处罚
同意新增子项。
对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的;未处理乘客投诉的处罚
同意新增子项。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同意新增子项
未经批准,擅自中断或者改变营运线路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公交营运车辆和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影响安全运行的处罚
同意删除子项
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违反《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营运规范的规定,损害乘客利益的处罚
同意删除子项
未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的处罚
同意删除子项
20
市交通局
货物运输经营者经营类别核定
行政确认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106项“行政确认”事项)
22
市交通局
城市公共客运批准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调整事项名称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批准.
理由: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2.《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无法确定的,可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禁止以有偿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1.同意调整事项名称。
2.同意调整实施依据。
23
市商务局
对酒类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八、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8项“行政处罚”事项)
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处罚
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随附单》或符合规定的单据、《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等复印件及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或未保留3年的处罚。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及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向未成年人不予销售的处罚
酒类经营者从事禁止批发、零售、储运商品的处罚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24
市商务局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八、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23项“其他权力”事项)
25
市统计局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经过清理,现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失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2016年3月4日)起施行。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3项“行政处罚”事项)
26
市工商质监局
事业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依法应当进行登记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1.调整事项名称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2.调整实施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理由:《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修订,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1.同意调整事项名称。
2.同意调整实施依据。
27
市工商质监局
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47项“行政处罚”事项)
28
市工商质监局
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撤回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235项“其他权力”事项)
29
市工商质监局
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缴销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236项“其他权力”事项)
30
市药监局
食品流通许可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1.按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合并食品经营许可。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3.根据2015年11月10日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2项“行政审批”事项)
31
市药监局
餐饮服务许可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1.按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合并食品经营许可。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3项“行政审批”事项)
32
市药监局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建议新增
理由:1.按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合并食品经营许可。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意新增。
33
市药监局
假劣药品检验、鉴定、认定
行政确认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依据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权责清单制定要求,不能作为制定权责清单依据。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31项“行政确认”事项)
34
市药监局
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40项“其他权力”事项)
35
市安监局
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调整子项名称调整为“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理由:《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范围内承揽业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初步设计编写大纲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并严把设计质量关;提交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过内审,文本内应附有内审意见。
同意调整子项名称。
系“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之子项
36
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9.删去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137项“其他权力”事项)
37
市安监局
其它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备案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132项“其他权力”事项)
38
市旅游委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1.调整事项名称为“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2.增加实施依据为: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三)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三)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1.同意调整事项名称。2.同意增加实施依据。
39
市旅游委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或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1.调整事项名称为“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或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2.增加实施依据: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五)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五)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1.同意调整事项名称。2.同意增加实施依据。
40
市城管局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三级)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8项“行政审批”事项)
41
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审批
建议取消子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同意取消子项。
42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议修改项目名称及实施依据。1.项目名称调整为“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2.实施依据调整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十一、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43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议修改项目名称及实施依据。1.项目名称调整为“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2.实施依据调整为:《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同意修改项目名称及实施依据
44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议修改实施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同意调整依据。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议删除。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
同意删除。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议修改实施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修改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意调整依据。
45
市档案局
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以及赠送许可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九、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1项“行政审批”事项)
46
市档案局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1.调整事项名称为“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2.调整实施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修改: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1.同意调整事项名称。
2.同意调整实施依据。
47
市地税局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建议新增。
理由:根据《国税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建议增加该“行政许可“项目。
同意新增。
48
市气象局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许可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删去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资格”和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资格”。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3项“行政许可”事项)
49
市气象局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的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2号):决定废止《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7月29日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公布)和《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公布)。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21项“其他权力”事项)
50
市气象局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审查
其他权力
部门意见:建议取消。
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同意取消。
从部门权责清单中移出 (原第22项“其他权力”事项)
51
市气象局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意见:1.调整子项名称为“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2.调整事项名称为“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或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理由:《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2号):决定废止《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7月29日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公布)和《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公布)。
1.同意调整子项名称。
2.同意调整事项名称。
52
市气象局
违规发布和使用气象信息的处罚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议修改名称和实施依据。1.项目名称调整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2.实施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主席令第23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同意修改名称和实施依据
陆军军医大学官兵祭奠革命先烈传承红色基因
预计发送旅客320万人次 兰州局集团增开3对列车
打造平安浙江示范区 奋力续写金华公安工作新篇章
东丰县委书记郑一明带队检查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锤炼意志 磨砺身心 汕头日报小记者夏令营昨开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2017年度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暨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事项的通知
2018年度珠中江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联席会议成功举办
涉众型经济犯罪举报电话公布
孟津县审计局观河洛家风树文明新风
清丰县韩村镇正式挂牌
我市公布前4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扬尘污染治理仍是管控重点
朱家尖集中整治329国道沿线西瓜摊位
省民政厅调研城步撤乡设镇工作
西林强力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摘帽战
长沙“三桥两隧”解除限行 建议市民多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联想之星创业联盟镇江行”大会举行 惠建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同在一片蓝天下 我们都是读书郎
建始检察院驻村工作队为农户挽回拆迁补偿款2万余元
省委高校工委督查组来我市督查高校宗教工作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凤岗安监部门依法查封一涉爆粉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