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同意他人在租地上倒污泥 造成环境损失60多万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任丽媛 惠东一村民巫某某为了200元/车的利益,同意他人倾倒污泥到其租地上,经鉴定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重金属,损失共计60多万元。6月6日,东时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惠东检察机关已对巫某某的污染环境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是我市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市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造成环境损失60多万元
据介绍,2017年6月9日,惠东县安墩镇热汤村委下围村村民巫某某与惠东县安墩镇宝安村委老楼村村民小组签订合同,以每年租金1000元租用了该村白石岗上的一块地,计划用于建造桉树肥料厂,囤放化肥原材料,租期为3年。
后经人介绍,巫某某与邓某某签订相关协议,同意邓某某以每车200元的费用将从深圳污水净化厂处理出来的污泥倾倒在巫某某租用的白石岗地块。2017年7月30日,邓某某运了5辆拖挂车污泥倾倒于白石岗地块。当地村民及时发现后,非法倾倒行为才得以阻止。
惠东县环保局到现场进行取样,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污泥中含有重金属锌、镍、铬等物质均属于有毒物质,直接倾倒在环境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达60多万元。
全市督促清理生活垃圾1500多吨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巫某某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非法倾倒污泥地块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当地生态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巫某某应当承担将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及赔偿的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对巫某某污染环境行为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2017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全市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多次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重点区域(流域)、重点污染企业的联合监督等制度,共同研究部署我市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通过办理这类案件,全市检察机关目前共督促清理生活垃圾1500多吨,督促清理建筑垃圾2720多平方米,恢复林地234亩,推动了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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