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40元,浙江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

   
    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从今年起,将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40元。
    根据最新规定,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
    2017年底,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从2018年起,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同时,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目前,浙江多地已经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例如,嘉兴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计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2018年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7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以下标准由大病保险基金进行支付:1.5万元(不含)至5万元60%,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70%。大病保险基金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渠道筹集,实行统收统支。
    在此之前,浙江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执行的是2014年出台的规定,政府、单位、个人的总筹资标准原则上为人均25元,具体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暂按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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