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理顺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以区域一体化发展为目标,构建市与县(市)区财力同步稳定增长机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征收、保障利益、核定基数、增量分成、规范秩序、简便易行”的基本原则,我市实施新一轮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在保证各级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下划市级税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有效调动各级科学发展、服务企业、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更好地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本轮财政体制执行期限为5年。 2017年12月20日举行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2008年以来,我市实施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增加收入、保障支出、民生改善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区域经济格局变化,该体制已不适应经济转型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需要。
此次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市与县(市)区的收入划分。市级除保留市区契税、资源税等个别税收和市级新投资的重大项目外,市级税源户按所在区域全部下划到县(市)区,实行属地征收、就地缴库,收入规模在县(市)区反映。
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增量分享机制。从2018年起,对各城区和市级下划到各县(市)的企业,税收增量部分,市与县(市)区按5∶5比例分成;市级在县(市)投资的重大项目实现的地方及税收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市与县(市)按8∶2比例分成。
建立激励调节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设立财政体制改革调节基金,对财政体制调整后积极调整产业机构、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明显提高的县(市)区给予奖补。对在一定期限内向因实施新财政体制影响财力较多的县(市)区给予补偿。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调动各级发展的积极性。“市级企业税收下划到县(市)区,统一分享比例,建立激励调节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保障了各级既得利益,形成以区域一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导向的财政体制,落实了服务企业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全市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上下一盘棋,形成齐抓共管培植财源、优化收支的新局面。”该负责人表示,税收规模反应在县(市)区,有利于经济规模与财税指标相匹配,真实反映区域经济发展状况,还有利于提升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实税收属地征收原则,强化了所在地财税部门依法监管征收的责任,既能够从根本上杜绝税收征管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也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治税管费、共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有助于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效果,有利于发挥税收征管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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