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6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奖惩机制等作出约定。
条文解读
在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了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围绕“党员示范分在前、上门动员不漏户”的要求深入发动,通过党员大会、户主大会,结合入户大宣传、农民大讲堂、农村大戏台、村广播站等途径,认真把组织、动员、指导等工作做细做实。实施中,村(居)民委员会认真探索总结,完善了垃圾分类网格化管理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划分责任片区、每名党员联系若干农户,创新了环境卫生荣辱榜制度,设立“笑脸墙”“红黄榜”等载体定期评比公示,健全农户“门前三包”和卫生费收缴制度,并把它们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本条是对实践经验的归纳总结和提升,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指导和督促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职权,配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工作。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仅是村(居)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居)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对所在村(居)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那些驻在村(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虽然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本条第二款授权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奖惩机制等作出约定的职责,以更好地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农村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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