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倒车疏忽大意 货车司机交通肇事获刑

  货车司机在小区内倒车时疏忽大意未注意车尾动态而碰撞后方行人,造成行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悲剧。2018年3月29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驾驶统n某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内倒车过程中,疏于观察,碰撞后方行人潘某,致潘某受伤,被告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护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被害人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2月6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驾驶的n某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2018年2月7日,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经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方芳 赵婷)
法律链接:本案发生在不完全封闭的小区道路上,过往车辆可以通行,故可认定在交通管理道路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朱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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